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梁聰提及“賠償減刑”時表示,,“賠償減刑”有一個重要前提,,那就是法官需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屬的意見,,他們同意調(diào)解,愿意接受經(jīng)濟賠償并在一定程度上諒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調(diào)解,。
而于本案而言,據(jù)媒體報道,,被害人真的是迫于無奈,,不得不接受殺人犯的賠償款,但依舊堅持不肯出具《諒解書》,。既然被害人不肯諒解,,又談何“司法修復(fù)”?
質(zhì)疑三:衡量聶李強強奸殺人案的性質(zhì),,他該減刑么,?
聶李強案中被害人律師張慧清律師說,國外很多國家都有刑事被害人賠償制度,。賠償制度被經(jīng)常認為是一種衡平救濟,,很多國家授權(quán)法院,允許判處被告人緩刑并需支付罰金,、賠償和彌補被害方因罪行而遭受的損失,。
但是,“賠錢減刑”不等于“花錢買命”,。依據(jù)“罪刑相一致”原則,,并不是賠償?shù)穆男幸欢梢詼p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畢竟,,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和大小往往無法通過金錢來衡量,,錢不能彌補一切。
2012年7月,,最高法公布了《關(guān)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刑事案件中“賠錢減刑”只能適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fā)的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主觀惡性較深的案件,,即使積極賠償也不能從輕處罰,。
聶李強案性質(zhì)之惡,,其一,聶李強沒有“自首”情節(jié),,西安警方在2016年1月19日已經(jīng)將他列為嫌疑人,,懸賞通緝,而他是在三天后才跑到派出所投案的,;
其二,,聶李強對兩名未成年受害人先殺后奸,,脫下褲子性侵,行為極其惡劣,,理應(yīng)加重懲罰,,而不是從輕發(fā)落;
其三,,聶李強還是個累犯,。早在2010年他就有強奸前科,服刑直至2013——,,五年內(nèi)不思悔改又犯下強奸殺人案,,更應(yīng)該加重懲罰。
就算所謂“賠償”在刑法里屬于減輕刑罰的情節(jié),,但這三個加重處罰的理由也不應(yīng)無視,,更沒道理因為聶李強賠償了他本該賠償90萬,就可以從死刑減為死緩,。
所以,,這一次聶李強的減刑,公眾輿論需要法官一個解釋——
法制日報認為,,聶李強性侵兩名少女,,這本就是輿論關(guān)注的焦點,如今因為二審改判再次引發(fā)強烈的輿情反彈,,這種情況下,,法官完全有責任站出來釋法,解開民眾對案件的疑慮和猜疑,,畢竟,,法官釋法更容易使司法與輿論達成,化解輿情危機,,提升我國司法的公信力,。
美國國防部近日發(fā)布的報告顯示,2017年財年(2016年10月到2017年9月),,美國軍方共接到6769份性侵犯舉報,,比上一年增加9.7%,是4年來增幅最大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