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了錢還沒放我走,,我就害怕了,,我就趁著不注意就走了”,,劉夢平自述道,,她脫逃后找到婆婆拿了些錢,,打的士去了深圳。在2000年9月26日,,用因私護照出境去新加坡,,劉夢平的老公當時是新加坡永久居民,她去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注銷了自己的中國國籍,,憑借老公的身份,,在2005年取得了以劉思佳為名的新加坡護照,此后出入境中國十多次,。
2017年6月29日,,劉夢平再次入境時被抓獲歸案。據(jù)媒體報道,,在抓捕現(xiàn)場,,當立案機關宣布對其采取逮捕強制措施時,劉夢平流下了悔恨的眼淚,,后悔當初的外逃行為,,后悔沒有選擇主動回國自首爭取法律的寬大處理。
對于當初脫逃的行為,,劉夢平回憶道:“錢都還了以為沒事了,,沒想到這么嚴重,現(xiàn)在主動配合調查,?!?/p>
在駐外大使館注銷國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控辯焦點
在庭審中,劉夢平是否還擁有中國國籍成為控辯的一個焦點,。據(jù)她供述,,自己在2011年10月份被原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開除,。
2005年,劉夢平的母親曾在北京幫她更換了二代身份證,,她當時不在場,,2017年6月回國時,她拿著這張證件在工商銀行開過戶,。
“不是我本人換的,,國家要求必須本人辦,我認為這個身份證是無效的,?!眲羝秸f,她供述稱當時去開戶并沒有進行任何交易操作,,只是想驗證身份證有沒有效,。
劉夢平的辯護人認為,劉夢平母親為她更換二代身份證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但是北京市公安局認定劉夢平是中國國籍是不正確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辯護人指出,,劉夢平案發(fā)至現(xiàn)在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應當不追究法律責任。
公訴人指出,,在畏罪潛逃的17年中,,劉夢平采取回避、逃跑,、畏罪潛逃的方式,,始終沒有主動自首。由于劉夢平等三人的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了5000余萬的損失,,這在20年前是一個巨額的經濟損失,后果是非常嚴重的,,應當依法進行嚴查,。同時,劉夢平在被最高人民檢察院通緝后,,仍然通過我國駐外大使館注銷中國國籍的做法存在欺騙行為,,因此就認定她注銷了中國國籍是不正確的。而劉夢平的身份和她的定罪量刑也沒有關系,。
公訴人提出,,被告劉夢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缺乏法律常識,,以為在香港拿好處費是普遍現(xiàn)象,,沒意識到自己是國家公職人員不能拿這個錢?!眲羝皆谕徤险f,,“這個事實已經發(fā)生了,我認罪悔罪,,懇請法官輕判?!?/p>
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