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被告置業(yè)公司辯稱,,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賃房屋發(fā)生產權變更不影響租賃關系,,原告以租賃房屋已出賣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原告系學校,公司沒有理由相信學校會投資購買寫字樓,,故公司在出售租賃房屋前未書面通知原告,,僅僅電話通知,原告回復“學校買寫字樓干嘛,,”所以才將房屋賣給他人,。原告損失不存在且證據不足,原告可以繼續(xù)使用租賃房屋,,故不存在租金損失,。
[說法]侵犯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應賠償
廣德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賦予承租人對抗新的所有權人的權利。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并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故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租金,、賠償裝修損失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該院審理認為,,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在出售案涉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了原告,原告也未表示過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故對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予以支持,。
關于損害賠償數(shù)額,法院認為,,優(yōu)先購買權就其性質而言仍屬請求權,,并非物權,只有原告實際行使了優(yōu)先購買權,,即與出租方建立買賣關系并支付相應對價或支出一定成本后,,原告才會取得訴爭房屋所有權。侵害優(yōu)先購買權的法律后果是賠償損失,,即優(yōu)先購買權人要獲得類似房屋所多支出的價款損失,以及在購買房屋過程中支出的費用損失,。原告以房價統(tǒng)計數(shù)據證明房價漲幅主張賠償171680元依據不足,。最后,法院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參照案涉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酌定置業(yè)公司賠償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