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繼承父親公積金,,不妨實行“聲明公告制”)
住房公積金作為財產(chǎn)的一種被子女繼承,,相關政府機構應該有更加開闊的服務思維,,而不是管制思維,讓各種證明成為民眾提取的攔路虎,。
據(jù)當?shù)孛襟w報道,不久前,,江蘇淮安市民錢先生的父親病逝,,他打算把父親住房公積金賬戶里的余額取出來。但住房公積金中心要求他到公證處對繼承這筆款項進行公證,;淮安市公證處則要求他證明“我爸是我爸,。”
說是被要求證明“我爸是我爸”,,其實只是媒體把新聞眼給提了出來,。除此之外,錢先生還要證明其爺爺奶奶已去世并先于其父去世,、證明其母與其父的原配關系,、證明自己沒有養(yǎng)父養(yǎng)母及繼父繼母等。
而這些都是按照《繼承法》第10條的規(guī)定衍生出來的——在法定繼承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列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繼承份額,。
如今“我爸是我爸”的證明,錢先生跑遍街道,、社區(qū),、派出所,都沒一家單位開得出來,,更遑論其他一系列證明了,。要繼承這筆公積金,于錢先生而言,,成了一道難以完成的任務,。
淮安市公證處陳姓主任對此振振有詞:“按照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繼承公證確實需要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可《繼承法》中又有哪條哪款規(guī)定需要開具如此相關證明,?
要求開具相關證明,,無非意在防范個別法定繼承人獨吞、侵占其他法定繼承人的份額,;但正所謂“誰主張誰舉證”,,若住房公積金中心或公證處有疑,那也該是由他們?nèi)ミM行調(diào)查取證,又豈應把舉證責任轉嫁給相關公民,,要求其“自證清白”,?
這番措辭背后,其實還是沿襲重管制,、輕服務的思維,。不要說是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了,哪怕是房產(chǎn)繼承,,司法部,、建設部1991年發(fā)布的《關于房產(chǎn)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lián)合通知》,都已于2014年被最高法以發(fā)布案例指導的形式認為無效,,之后又于2016年被司法部正式廢止,。
從法理上說,房產(chǎn)繼承都并非只有公證繼承一條路可走,。
所以,,住房公積金的繼承,無妨從“公證制”轉為“聲明公告制”,。亦即住房公積金中心大可讓相關公民繞開公證處,,直接去登報作個關于公積金繼承的聲明公告;若過了公告期,,無其他法定繼承人持異議,,那就給辦理公積金提取,;若今后又有什么法定繼承人冒出來抱持異議,,那大可由他們訴諸法院,進行權利厘定,。
若真還有什么其他法定繼承人存在,,那也不是沒有權利救濟渠道,這依舊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制裁獨吞,、侵占其他法定繼承人份額,,騙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這樣的操作,,就便民多了,,免去了民眾開證明的折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