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的請示,,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將此案提高審級并案審理,,啟動一審程序進行再審,。
從《牟偉,、劉宏偉,、張成杰故意傷害罪二審刑事裁定書》(2018年2月1日發(fā)布)當中可以看到,,此案涉及故意傷害部分的最終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成杰受他人指使報復被害人,,持械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在本案中起積極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劉宏偉為泄私憤,,指使他人傷害被害人,,應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承擔責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亦系主犯,。
被告人牟偉聽命于劉宏偉,找他人幫助劉宏偉泄私憤,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亦系主犯;此外,牟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最終,張成杰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劉宏偉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牟偉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還因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7年零6個月。
公安,、檢察院徇私枉法者紛紛落馬
從最新公布的《韓學智徇私枉法罪二審刑事裁定書》和今年年初公布的《刁仁利,、楊宇徇私枉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當中可以看到,本案中充當保護傘的徇私枉法者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判決書顯示,,原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韓學智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按照他人授意為徇私情,,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環(huán)節(jié),對明知涉嫌有罪的人故意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而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刁仁利除了收受本案中“侄子”牟偉的14萬元賄賂,,還曾經在任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通化市供電局局長張某職務上的行為,,為通化市貴隆房地產公司在用電安裝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該公司總經理劉某行賄的26萬元。
最終,,刁仁利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此案中涉嫌徇私枉法的梅河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張某、梅河口市公安局原法制科科長胡某,、原法制科副科長楊某等多人,,也都被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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