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付某辯護律師:
“從被告人供述事實可以認定其并非故意點火,,放任電梯燒毀,而是無事生非,。”
而公訴人認為,,案發(fā)電梯所在大樓有住戶196戶,,付某的行為已經(jīng)危害公共安全,給該樓住戶造成了極大的安全隱患,。
公訴人:
“付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放火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責任,對其判處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p>
本案沒有當庭做出宣判。
試想一下,,
●如果火勢沒有得到控制,,引燃了大樓其他設施;
●如果電梯里的大火導致了爆炸等危險事故,;
●如果有不知情的人按下電梯按鈕,,準備乘坐電梯;
●如果住戶被困逃不出去……
后果不堪設想,!
連孩子都知道
電梯里不能打鬧,、更不能玩火
這位快遞小哥
到底該說他是“巨嬰”呢
還是缺乏基本的教養(yǎng)呢?
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