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三星Note7爆炸案終審判決:只賠被燒壞的電腦就行
封面新聞記者刁明康
4月1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北京三星Note7炸機機主回先生處獲悉:其起訴三星中國公司三倍賠償爆炸的手機并涉嫌欺詐案,,日前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此前,,該案在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僅支持三星方面原價賠償他被燒壞的筆記本電腦,,駁回了他的其他訴訟請求,,并認定三星中國公司不存在欺詐故意,不用道歉,。
回先生告訴封面新聞記者,,他對該判決依然持保留意見,將繼續(xù)維權,。
案起:
新購三星Note7手機
使用13小時便自燃并燒壞旁邊電腦
2016年9月26日,,在廣州工作的北京人回先生購買了一款三星Note7手機,剛使用了13個小時,,這款手機便發(fā)生自燃,,并燒壞了他擱置在旁邊的電腦,。
為此,回先生與遼寧購買Note7手機并同樣發(fā)生自燃的“第5炸”機主張先生一道,,前往北京,,委托工信部下屬的中國泰爾實驗室對燃燒原因進行檢測。
2016年10月18日,,工信部下屬的中國泰爾實驗室出具了對這兩部手機的檢測結果:張先生的手機“因燒損嚴重,,無法推定起火原因”;回先生的手機則為:“樣品未發(fā)現(xiàn)外部加熱痕跡,,樣品的熱損毀由電池自燃所致,,電池由右下角的位置開始燃燒”。
2016年11月29日,,在經(jīng)歷了檢測手機,、與三星協(xié)商,到中消協(xié)投訴等一系列“較真歷程”后,,遼寧張先生同意了三星方面退還手機原價5988元錢的處理方式,,并接受了對方發(fā)放的200元退貨紅包。
本報記者 章寧旦 本報通訊員 岳 巖 今天上午,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因三星Note7手機自燃引發(fā)的產(chǎn)品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