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孫小果為何被判死刑?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guān)負責人就孫小果再審案宣判答記者問
新華社昆明12月23日電(記者羅沙,、王研)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3日對孫小果1997年犯強奸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再審案依法公開宣判,,決定維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審對孫小果判處死刑的判決,并與其出獄后犯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終審判決合并,,決定對孫小果執(zhí)行死刑。
宣判后,,記者就公眾關(guān)心的問題采訪了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guān)負責人。
記者:此次再審決定維持1998年法院對孫小果一審判處死刑的判決,,有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答: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查明,1997年4月至6月期間,,孫小果以劫持,、威脅等方法控制被害人,并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對一名17歲和兩名15歲的未成年少女,、一名未滿14歲的幼女實施強奸。
孫小果所犯強奸罪具有公共場所劫持和強奸婦女多人等兩個特別嚴重情節(jié),,并具有當眾強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奸未成年少女及幼女(其中有兩人系在校學生),、刑罰執(zhí)行期間又犯罪,、強奸再犯等多個法定或酌定從重情節(jié),孫小果的強奸犯罪已達到1979年刑法判處死刑的量刑標準,。
同時,,1997年11月7日,孫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場所挾持兩名17歲少女,,對二人進行暴力傷害和凌辱摧殘,,致一名被害人重傷,犯罪手段極其兇殘,,令人發(fā)指,,構(gòu)成強制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孫小果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毆打致傷三名被害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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