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李心草酒后溺亡的嚴重后果,,羅秉乾被依法判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刑法233條規(guī)定,,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罪是指主觀方面出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過失,,客觀方面發(fā)生了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和結果。那么這起發(fā)生在聚會飲酒中的溺水死亡案,,罪與非罪的邊界在哪里呢,?
記者:對羅秉乾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提起公訴的依據是什么?
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爽:我們認為羅秉乾作為一個邀約者,,然后特別是在整個過程中起主導作用,,在李心草當天出現嚴重醉酒的異常行為時,羅秉乾此時就產生了刑法上的一個注意義務,。
檢察機關認定,,當李心草醉酒反應明顯加劇,特別是第四次走出酒吧后出現了想要跳江的跡象,,此時的羅秉乾對李心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已經有所預見,。
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爽:在出現這些異常行為之后,羅秉乾他沒有盡到一個有效的看護和照顧義務,,反而采取了一種俯身壓在李心草身上和打李心草耳光的行為,。羅秉乾實施的這些行為反而刺激了李心草情緒更加失控。
對于羅秉乾所采取的救助和保護手段,,檢方認為已經遠遠超出了正常飲酒過程中一個共飲者對同伴的保護責任和義務,。
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爽:特別是在后來李某某昊提出了撥打120將李心草送醫(yī),還有求助警察這些合理建議的時候,,羅秉乾均未采納,。所以我們認為羅秉乾他過于自信的這種主觀心態(tài),,導致他未給李心草有效保護,最終在這個行為和結果之間是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的,,所以我們認為羅秉乾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記者:當天一同喝酒的還有李某某昊和任某燊,為什么只追究羅秉乾的刑事責任,?
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爽:任某燊和李某某昊,,因為當天并沒有對李心草做出一些不適當的行為,而是對李心草采取了一定的照看和救助的行為,。所以任某燊和李某某昊責任相對輕微,,我們認為這兩個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庭審焦點:過失是否構成犯罪,?
2020年9月19日,,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羅秉乾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罪出庭受審,。法庭上,,羅秉乾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成為了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9月19日上午九點,,庭審正式開始,李心草的母親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到庭參加訴訟,。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羅秉乾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被告人陳述,,被告人羅秉乾及辯護人對證據發(fā)表了質證意見。羅秉乾的辯護人認為,,羅秉乾只是一個聚會的邀約者和共飲者,,當晚的行為已經盡到了保護義務。雙方圍繞羅秉乾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了兩輪辯論,。
羅秉乾的辯護人:從本案來看,,羅秉乾的行為就是一個邀約大家聚會然后再提議大家飲酒的行為,本辯護人認為這個行為本身不是一個違法行為,,也不是犯罪行為,。其次,,在本案當中,羅秉乾在預見到李心草會實施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的時候,,采取了至少他認為他能夠做到的行為和措施,。
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認為,,羅秉乾作為三場酒局的提議者,,在李心草醉酒出現異常后,已經具有刑法上的注意義務,,他所實施的俯身貼近和打耳光等不當行為,,直接刺激了已經醉酒的李心草。
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爽:羅秉乾實施了上述不當行為之后,,李心草即出現了砸煙灰缸,、掀桌布等更加激動的行為,是被告人的不當行為刺激了李心草,,加劇了其人身危險,,因此,公訴人想說的是,,羅秉乾的行為與李心草的墜江溺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李心草的死亡不是單純的自身醉酒造成的。
公訴人:你發(fā)現李心草有不正常情況,,為什么不選擇報警或者把李心草送到醫(yī)院呢,?
被告人羅秉乾:我覺得是因為我的社會經驗缺乏,我認為110民警不會管類似這種喝完酒發(fā)酒瘋的情況,,對于120我認為我承擔不了醫(yī)療費用,,還有一個原因是當時我們三個人都在李心草旁邊看護著她,每一個分鐘都有一到兩個人在看護著她,,認為她不會出現意外,。
庭審過程中,羅秉乾當庭認罪認罰,,對于自己當晚的行為表示后悔,,并向李心草的母親致歉。
被告人羅秉乾:對這件事我感到特別愧疚,,也特別抱歉,。因為當天李心草是和我們在一起,我們卻確實沒有保護好她,,致使這樣悲劇的發(fā)生,。但請相信我的內心是絕不希望、也絕不想要看到這樣的悲劇發(fā)生。對此我深表惋惜,,最后在這里對心草媽媽說一句,,對不起。
合議庭根據指控的事實和證據,,認定羅秉乾應當對李心草的死亡承擔刑法意義上的過失責任,。
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秦冬冬:在李心草出現一系列危及自身安全的行為后,羅秉乾不僅沒有采取比如說送李心草就醫(yī),、停止飲酒或者說送李心草回宿舍休息等正確的措施,,反而是繼續(xù)飲酒。并且在這個過程中,,用打耳光這種不當的行為,,又進一步刺激了李心草,最終導致李心草的死亡,。我們認為羅秉乾的一系列行為,,與李心草最終墜江,他是負有過失(責任)的,。
專家:共同飲酒出意外共飲者需擔責
近年來,,聚會中因為飲酒過量,醉酒者發(fā)生意外致傷或者致死的悲劇,,在生活中并不少見,。同桌飲酒的人對醉酒者有什么樣的義務和責任?這起案件又帶給我們哪些啟示,?
據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介紹,,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聚會飲酒的過程中,,當有人醉酒,,同飲者之間就自動形成了特定的法律關系。
對于醉酒后發(fā)生的意外,,醉酒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主要責任,組織者和同飲者也要根據具體的情節(jié)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已經發(fā)生了同飲者醉酒的行為以后,,其他的沒有醉酒的人就應當保持高度的清醒狀態(tài),你應當履行對別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你沒有履行對他人的安全保障義務,違反了這個法律義務,,那就要對別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由于飲酒過量、救助不當,四個年輕人一場原本平常的朋友聚會,,結局最終變成了一人墜江溺亡,,一人承擔刑事責任。
任某燊:這一次出去本來我們倆就以為是個普普通通的,、像以前一樣的喝酒逛街的經歷,,沒有覺得會發(fā)生什么意外,日子還會像以前一樣,。沒有想到就因為這一次,,我就永遠地失去了她,她也失去了生命(哽咽),。
生活中沒有如果,,只有后果和結果。這起醉酒引發(fā)的悲劇也給人們敲響了警鐘,,專家提醒在校讀書的青年學生,,更要注意聚會飲酒時的文明節(jié)制與相互保護救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只有把你同行者,、同飲者這利益相關者的權利訴求,,納入到你的視野里面來,這樣的公民才是負責任的,,真正有法律意識,、有倫理意識、有擔當意識的新時代的公民素養(yǎng),。
今天(7月11日)上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某某貪污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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