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fā)布者賬號注冊服務。
最近,,文旅部也發(fā)布了《關于加強網絡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嚴禁借“網紅兒童”牟利。
《意見》明確,,嚴管嚴控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表演,,對出現未成年人單獨出鏡或者由成年人攜帶出鏡超過一定時長且經核定為借助未成年人積累人氣,、謀取利益的直播間或短視頻賬號,或利用兒童模特擺出不雅姿勢,、做性暗示動作等吸引流量,、帶貨牟利的賬號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已有明文規(guī)定,,為何仍有人敢堂而皇之,、頂風違法?
這背后還是執(zhí)法監(jiān)管力度不夠,、平臺主體責任缺失的老問題,,加上此類生意好做、有利可圖甚至有暴利可圖,,更讓一些人鋌而走險,。
例如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在虎牙等直播平臺,,有成年人在直播中對精神殘疾女孩作出各種不雅動作,,女孩后來被送入ICU。
受害者家人報警后,,涉事賬號在數日后才被平臺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