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xué)者指出,用“買賣”來形容該種犯罪行為本身是偷換概念,,掩蓋了拐賣犯罪的重罪本質(zhì),,是對暴力侵犯婦女權(quán)利行為的粉飾,,還暗含著對婦女人格尊嚴的污辱和否定,。
因此主張取消對拐賣婦女罪行的所有有關(guān)“買賣”的說法,,用“劫持并轉(zhuǎn)讓控制婦女罪”替代“拐賣婦女罪”,,用“受讓控制婦女罪”替代“收買被拐賣婦女罪”,。
這種意見令人耳目一新,。
但是人類的語言必然是有瑕疵的,,這是人類有限性的一種體現(xiàn)。適用無謬的語詞描述錯謬的行為在邏輯上很難自洽,。細究起來,,語詞的瑕疵在罪名中比比皆是,,罪名的污名化普遍存在。
例如故意殺人罪,。
一方面,,人是不應(yīng)該被殺的,但很少有人認為規(guī)定故意殺人罪就是把人給物化了,;另一方面從邏輯上來說人是不能被殺死的,,因為人在死亡的那一刻就已經(jīng)不再是人,伊比鳩魯?shù)闹黧w難題至今沒有徹底解決,。
準確地說,,罪名似乎應(yīng)該是故意剝奪生命罪。
然而,,批判故意殺人罪的罪名表述并無太大必要,。
因為罪名只是對犯罪行為的籠統(tǒng)概括,處罰的最終落腳點仍在于刑罰,。
拐賣犯罪亦是如此,,既然刑法已經(jīng)將拐賣、收買婦女,、兒童規(guī)定為犯罪,,那就代表著法律對這種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代表著法律認為人是不能被交易的,。
因此,,徹底改變罪名意義不大。
要用好用足現(xiàn)有法律
立法需要嚴格的論證,,不能倉促為之,。法律的安定性和變動性始終存在張力。即使立法,,也無法對行為溯及既往,。
因此,針對舊有的案件,,現(xiàn)有的法律必須用足用好,,嚴格執(zhí)行到位,給受害人送上法律的及時雨,。
按照刑法第87條規(guī)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五年不再追訴,。
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李杰翔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diào)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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