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羅翔:不解救被拐賣婦女,是一種不作為的繼續(xù)犯
近日,,拐賣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法學界的基本共識是必須用好現(xiàn)行的法律,,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
我們欣喜地看到,,公安部決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
法律一直在進步,,雖然它離理想狀態(tài)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通過對刑法歷史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將收買人口規(guī)定為犯罪的歷史較短,,僅30年。
但是,,法律的步伐一旦邁出,,意義依然是巨大的:
1979年刑法第141條規(guī)定,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將此罪最高刑提高到死刑,。
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為了突出對婦女兒童的保護,,將拐賣人口罪改為拐賣婦女、兒童罪,,并提高其基準刑,。同時首次增加收買型犯罪。
1997年刑法則基本保留了1991年決定的內(nèi)容,,規(guī)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8種加重情節(jié)可以判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免責條款修改為從寬條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一律追責,。
買賣刑罰的不匹配
對賣方和買方刑罰規(guī)定的明顯不匹配,,使得刑法對買方的打擊力度要弱得多。
對比一目了然,。
我國刑法第240條規(guī)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基準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規(guī)定八種加重情節(jié),,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第241條規(guī)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規(guī)定了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shù)罪并罰。
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李杰翔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diào)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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