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這一權益,?!毙苄切钦f,,勞動者手機里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通訊錄屬于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用人單位無權查看,,也無權檢查私人背包。
如果林女士的績效考核不存在問題,,公司也無權克扣其績效工資,。
“如果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的重大過失和泄露機密,僅因為勞動者不配合查看手機微信而將其辭退,,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毙苄切沁€強調,用人單位未經(jīng)同意收集的員工個人微信聊天記錄,,不應當作為法律證據(jù)被采信,。
目前,林女士正在申請勞動仲裁,。
擅自恢復勞動者已刪除聊天記錄被判違法
不久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披露了一則涉及侵犯員工個人信息的勞動爭議案件。
馬某與一家環(huán)保公司已連續(xù)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前,,該環(huán)保公司以馬某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決定不續(xù)合同。
馬某認為,,自己不存在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公司不續(xù)簽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
公司稱,,馬某存在偽造病假、騙取休假等違紀行為,,違反了公司獎懲制度規(guī)定,。證據(jù)來源于馬某與公司同事的微信聊天記錄,而這些聊天記錄是通過恢復馬某工作電腦上已刪除的數(shù)據(jù)得來的,。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助理王琳琳表示,,知情同意是用人單位信息處理的合法性基礎,非必需信息處理需另獲勞動者明示同意,,勞動者也享有撤回同意的自決權,。用人單位收集處理員工信息的目的應明確、合理,,且與用工管理直接相關,。例如,用人單位在公車上安裝GPS定位系統(tǒng),、在辦公場所安裝視頻監(jiān)控等行為,,若出于防止公車私用或為了公私財物安全,則具有正當性,。但上述行為若出于窺探勞動者隱私,、為日后可能出現(xiàn)的訴訟廣泛收集證據(jù)材料的目的,則超出正常工作需要,,嚴重侵害了勞動者個人信息甚至隱私的邊界,,用人單位由此收集到的證據(jù)材料也不應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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