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明確提出“準確區(qū)分正當防衛(wèi)與互毆型故意傷害”,并指出,,“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fā)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xù)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要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fā)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shù)谋┝?、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jié),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p>
三、該事件能否認定為互毆,?具體到此次事件,,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認為:一方面,從互毆的認定角度而言,,欠缺認定依據(jù),。
其一,案發(fā)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鐵上的吵鬧,、踢椅背等不良行為,,對于這種不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其監(jiān)護人應當擔負預防和制止不良行為,、進行合理管教的監(jiān)護責任,。其二,家長方對沖突升級具有過錯,,從對孩子在公共場合的不良行為監(jiān)管不力,,到被指責后率先辱罵他人,,再到直接動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級點都在于家長方,。其三,,家長方作為有過錯一方“先動手”,且以多欺少,,采用當眾掌摑的過激手段,。其四,女子言語冷靜,,且待工作人員來了后便坐下,,體現(xiàn)了其在努力避免沖突。
另一方面,,從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角度而言,,答案則應是肯定的。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長動手后且其后繼續(xù)舉起水瓶意圖攻擊時反擊,,反擊行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進一步侵害的主客觀性,,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要件。女子的行為具有被動性和防衛(wèi)性,,不同于互毆行為的主動性與不法侵害性,。
專家:“各打五十大板”合法不合理
事實上,像這種非惡性的,,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會建議雙方進行和解,和解后不一定會進行行政處罰,。但行政處罰一經(jīng)下達,,相關信息會在公安機關的系統(tǒng)內(nèi)登記,而且這個違法記錄是伴隨終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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