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橋案檢方建議改判部分被告人無罪
封面新聞記者張奕丹
今年7月,吉林洮南浮橋案引發(fā)廣泛關注,。11月13日,,封面新聞記者從一名參與庭審人員處了解到,當日上午9時,,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此案,。檢察官當庭建議改判部分被告人無罪,建議對部分被告人定罪免罰,仍認為黃德義構成尋釁滋事罪,。黃德義的代理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當日下午5時許庭審結束,法院未當庭宣判,。
黃德義(封面新聞記者張奕丹攝)
黃德義是洮南市瓦房鎮(zhèn)振林村村民,,他和親屬共18人因在村旁河道建橋收費,被洮南市人民法院判決犯尋釁滋事罪,。黃德義認為自己無罪,,提出申訴。2023年9月,,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此案,。
庭審:
檢方建議改判部分被告無罪
未當庭宣判
參與庭審人士介紹,今日黃德義等18名被告均出庭,,被告人是否強拿硬要,、破壞河道是本次庭審的焦點。庭上公安機關補充了黃德義等3名被告人破壞河道的證人證言,,黃德義等被告人均當庭否認,,稱未破壞河道。
前述人士介紹,,黃德義的代理律師認為公安機關補充的證人證言無法相互印證,,從程序上也提出異議,認為原審判決未提及破壞河道相關問題,,超出再審范圍,。黃德義的律師也在庭上提交了22份筆錄,涉及河兩岸村民,、出租車司機對被告人所建便橋的評價,,筆錄中村民多表示過橋是自愿,認為交錢過橋可節(jié)省時間,。
黃德義此前接受采訪時表示,,他家在洮兒河對面有地,主要是為了種地修橋,,并否認強制收費,。他此前提供的再審申請書也顯示,他認為不存在強拿硬要,。他受到行政處罰,,不代表就構成犯罪。
案情回顧:
村民搭建浮橋被判尋釁滋事罪
據洮南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記載,,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黃德義伙同兩人在洮南市瓦房鎮(zhèn)振林村至洮北區(qū)平安鎮(zhèn)安全村洮兒河河道上私自建船體浮橋,攔截過往車輛強行收取過橋費,。2014年冬,,被告人黃德義出資并組織多人在該處河道又私自建固定橋,并組織排班收費,。其間因非法建橋,,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處罰三次,直至該橋被強制拆除,,共計收費人民幣52950元,。
法院認為,黃德義等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黃德義獲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他的17名親屬獲緩刑。
宣判后,,黃德義等18名原審被告人未上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黃德義不服判決,,提出申訴,。
7月8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級法院發(fā)出公告,,表示已依法定程序對該案立案審查,。2023年9月,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此案,。決定書顯示,,該院經審查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本案符合再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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