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fā)當晚,,周某在萬達公寓32樓窗戶和樓頂天臺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擲八塊磚頭,,其中一塊磚頭擊中小婁的額部。
上游新聞記者從庭審現(xiàn)場了解到,,周某十幾歲時輟學,,曾長期依靠父母提供生活費用。
事發(fā)前周某通過移動支付軟件透支獲得資金,,從上海乘坐飛機來到長春,。
周某在庭審中表示,清楚知道公寓樓下人流量很大,,在入住萬達公寓的五天內(nèi)曾十幾次在公寓高層向下投擲磚頭等物品,,投擲物品包括桶裝水、罐裝可樂,、磚頭等物品,。
6月22日,周某來到萬達廣場內(nèi)吃飯,,將身上最后的幾十元花光后返回公寓,。
當晚在公寓樓道內(nèi)撿拾磚頭,從高空中拋下,。
在投擲磚頭后,,周某聽見樓下傳來尖叫聲,隨后他來到一樓查看,,確認砸到人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
周某到案后曾向公安機關供述,,“我活著沒意思,,想要跳樓,但是跳樓時又害怕,?!薄白约合胨啦桓姨鴺牵韵肴哟u頭砸死人,,砸到誰算誰,,之后被公安機關抓走后執(zhí)行死刑?!?/p>
周某在庭審中對上述供述表示認可,,并稱“希望(被判處死刑后)安樂死?!?/p>
周某的辯護人提出,,周某曾入院進行精神疾病治療,在疾病未愈的情況下出院,。
在對周某的精神鑒定中,,有關數(shù)據(jù)顯示異常,。
辯護人提出,周某無精神疾病的鑒定書結(jié)論不應采信,,或者應當重新委托具有專業(yè)心理健康資質(zhì)的醫(yī)院重新鑒定。
公訴意見認為,,應當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周某定罪處罰,。
周某犯罪動機、行為手段惡劣,,社會危害性大,,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周某到案后,、庭審過程中沒有表現(xiàn)出歉意和悔意,建議對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被告人周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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