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在合肥將被害人殷某某誘騙至其租住處實施綁架,參與捆綁并看管殷某某,在勒贖字條上添加威脅性字句,,購買用于藏放無辜被害人陸某某尸體的冰柜,,與法子英共同將殷某某關進鋼筋籠內(nèi),殺死陸某某并割下頭顱威脅殷某某,,并致殷某某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勞榮枝伙同罪犯法子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勞榮枝伙同法子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gòu)成搶劫罪;勞榮枝伙同法子英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還構(gòu)成綁架罪,。
在共同犯罪中,勞榮枝與法子英精心預謀,,周密策劃,,分工明確,相互配合,。
勞榮枝始終積極主動,,起到至為重要的作用,亦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殺死5人;搶劫致1人死亡,入戶搶劫,,搶劫財物共計價值3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綁架并殺害被綁架人1人,,勒索財物7萬余元,,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對勞榮枝所犯數(shù)罪應予并罰。
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勞榮枝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刑事裁定,。
勞榮枝,,1974年生,江西九江人,,1996年至1999年,,勞榮枝與男友法子英在南昌、溫州,、合肥等地實施犯罪,,涉及多起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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