訾某(女)與陳某(男)原系夫妻關系,,離婚后陳某多次毆打,、謾罵訾某,,并揚言要殺害訾某及其家屬。經(jīng)江蘇徐州新沂市檢察院支持起訴,,法院向訾某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陳某對訾某實施暴力行為,禁止陳某騷擾,、跟蹤,、接觸訾某及其相關近親屬,。若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月28日,江蘇省檢察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檢察機關推進支持起訴情況及相關典型案例,,上述訾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支持起訴案被列入。
2008年10月,,訾某與陳某通過訴訟離婚,。后陳某多次在訾某工作單位、上下班途中及其父母家中等地對其實施毆打,、侮辱,、恐嚇等行為。2022年9月,,訾某再遭陳某毆打,,全身多處受傷,公安機關對陳某進行教育警告,,但之后陳某仍多次跟蹤訾某,,對其謾罵、威脅,,并揚言要殺害訾某及其親屬。
今年2月,,訾某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禁止陳某毆打、侮辱,、恐嚇訾某及其親屬,;禁止陳某接觸、騷擾,、跟蹤訾某及其親屬,。同日,訾某向新沂市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檢察機關查明訾某與陳某離婚后,,陳某多次對訾某實施暴力的事實。雖然陳某對訾某實施的暴力行為發(fā)生在二人離婚后,,但《反家庭暴力法》規(guī)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即基于監(jiān)護,、寄養(yǎng),、同居,、離異等關系的人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應被納入家庭暴力之中,受法律約束,。檢察機關認為,,訾某遭受了家庭暴力且面臨人身安全的現(xiàn)實危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訴求理應得到支持,,當日即發(fā)出支持起訴書,。
今年3月,新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意見,,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陳某對訾某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陳某騷擾,、跟蹤,、接觸訾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檢察機關表示,,部分遭受家暴的婦女法律意識及取證能力薄弱,,難以獨立完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舉證責任。檢察機關履行支持起訴職能,,準確適用法律,,在最短時間內(nèi)幫助家暴受害者收集梳理遭受家庭暴力及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證據(jù),并全程跟蹤案件辦理,,有效保護了受害者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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