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冤么?女子主動辭職,,公司一頓“亂操作”后倒賠近57萬元,,只因……
員工提出辭職后,有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nèi)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xù),,而是在30日通知期屆滿后,,讓員工繼續(xù)工作,一段時間后,,才通知員工離職,。
殊不知,這樣的做法,法律風險非常大,。
案情回顧
汪小姐于2014年8月1日入職北京某會計師事務所,,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1年9月7日,,汪小姐通過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某提交辭職報告,,微信聊天截圖顯示“你把我的辭職報告簽好,手續(xù)辦完我就滾,,您告訴我,,今天我怎么交接”等內(nèi)容,,范某口頭回復需要時間找尋其繼任者,,此后汪小姐繼續(xù)在公司工作。
銀行流水顯示,,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照常支付汪小姐工資。
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小姐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汪小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0000元,,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審判過程
【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汪小姐雖于2021年9月7日向范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意思表示,,但公司并未就該意思表示應允,,未與汪小姐辦理離職手續(xù)等。
雙方均認可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間,,汪小姐正常提供勞動,。
而時隔三個月之久后,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明顯超出一般用人單位合理審批流程時間,,缺乏合理性與勞動關系維系之善意,,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公司支付汪小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二審過程中,,公司訴稱,,本案系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公司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離職,,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案涉公司給出的理由如下:
1.本案系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同意,,雙方勞動關系協(xié)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依法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2.汪小姐始終未撤回離職意思表示,,其行使預告解除權系形成權,一經(jīng)送達公司即生效,,未經(jīng)公司同意不得撤回,。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向汪小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汪小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未予以回應,,而是繼續(xù)接受汪小姐提供的勞動,,應認定雙方未就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商一致,雙方勞動關系此后繼續(xù)存續(xù),。
公司在3個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顯然超過了用人單位處理勞動者申請離職的合理期間,,且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審判結果
二審法院判決,一審法院認定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應予以維持,判決公司支付汪小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
法官,、律師有話說
員工辭職通知期屆滿后未離職仍正常工作,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視為雙方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
此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中,,專門就此問題出臺過一條指導意見:
問: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后,勞動者繼續(xù)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雙方勞動關系狀況如何認定?
答: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后,,勞動者繼續(xù)在用人單位工作,且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一般可視為雙方按原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員工提出辭職后30日內(nèi)與員工辦理離職手續(xù),,根本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或許由于公司沒有意識到其中的法律風險,最終賠了56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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