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中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件時,,發(fā)現(xiàn)當事人張某存在惡意逃債行為,。張某曾于2018年10月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歐某借款13萬元并出具借條,。2021年5月底,,張某償還3萬元后,雙方約定更換借條,,歐某將原始借條交還張某,。隨后,張某與歐某重新簽署了借款10萬元的借條及載明還款期限,、利息,、方式的還款協(xié)議。
然而,,歐某不久后發(fā)現(xiàn)借條字跡消失,,還款協(xié)議中的簽名亦不見蹤影。面對歐某質疑,,張某辯稱對此毫不知情,,承諾會歸還借款。然而,,自2022年起,,歐某多次催討欠款,張某卻以工地停工為由拖延,,歐某無奈之下提起訴訟,。
案件一審中,張某辯稱僅收到并已還清3萬元借款,,否認另10萬元的實際出借,,同時指出還款協(xié)議無其簽名,且協(xié)議中借款人姓名與其不符,,因此主張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由于歐某僅能提供原始借條復印件作為檢材,無法進行司法鑒定,,加之缺乏轉賬記錄等佐證材料,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歐某訴求,。
二審期間,,承辦法官對張某進行了細致詢問,告知其虛假陳述的嚴重后果,,但張某仍堅稱還款協(xié)議簽名并非真實,,且在訴訟過程中持續(xù)偽造簽名,,干擾法院審理。在此情況下,,法官與歐某深入溝通,,歐某補充提交了一張寫有張某身份證號碼及故意使用別名簽名的紙條。法院據此協(xié)調司法鑒定部門,對張某前后兩次使用別名簽名與原始借條上正常簽名進行比對鑒定。鑒定結果顯示:還款協(xié)議中的簽名確為張某所簽,。同時,歐某與張某數(shù)年間的聊天記錄進一步證實了10萬元實際支付的真實性,。基于以上證據,,二審法院改判支持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張某通過使用消字筆簽署借條,、故意在還款協(xié)議中寫錯名字以及在訴訟中虛假陳述等方式,,意圖逃避債務,嚴重妨礙司法秩序,,浪費司法資源,,違背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為此,,寶雞中院對其處以1萬元罰款,。張某在事后認識到自身錯誤,主動繳納了罰款,。
在當今社會,,不少年輕人開始探索通過“利息生活”來實現(xiàn)財務自由的可能性,。這種方式指的是用存款產生的利息來覆蓋全部或部分日常生活開銷,從而激勵自己積極儲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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