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在法庭辯論階段稱,,通過庭審并對證據(jù)予以質(zhì)證,可以充分認識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但由于其案發(fā)后一直在現(xiàn)場沒有離開,,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其親屬代為賠償受害者醫(yī)療費用38萬余元,建議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辯護人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無異議,,因其家屬也代為賠償了被害人的醫(yī)藥費,請求法庭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主審法官詢問公訴人,,即使在過失致人死亡的罪名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是否偏輕,?以及是否考慮進行調(diào)整,?公訴人表示,根據(jù)庭審情況可以考慮,。
被害方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告人的辯解不符合常識、常情,、常理,,而且結合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勘驗筆錄,、照片,、偵查實驗等證據(jù),均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其供述與辯解不可信,,被告人明顯是故意高空拋物,,為了逃避較重懲罰,做了虛假供述與辯解,,因此懇請法院合議庭對于被告人自首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并請求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此外,,被告人僅賠付了醫(yī)藥費,,且存在明顯有支付能力,卻在被害人搶救期間付費不及時,、延誤搶救的情況,,事后并沒有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其他經(jīng)濟損失,也沒有通過家屬或辯護律師積極向被害人家屬道歉,,尋求被害人諒解,,不足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而公訴人則不予認可,,其稱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被告人系故意高空拋物,,根據(jù)疑罪從無的原則,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責,。
九派新聞注意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印發(fā)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人作最后陳述后,,在法庭旁聽的程琛父母和親人再也抑制不住情緒,站起來朝韋屹松大喊,,“你知道我兒子有多優(yōu)秀嗎,?”62歲的父親狠狠拍著椅子扶手,程琛的親屬紛紛站了起來,,法官當即宣布休庭,。
(應受訪者要求,,除韋屹松外,其他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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