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遼寧省沈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付忠偉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付忠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付忠偉先后利用擔任遼寧省審計廳副廳長,、廳長,、遼寧省財政廳廳長、盤錦市委書記,、沈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案件處理,、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70萬余元。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付忠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付忠偉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2年11月9日消息,,付忠偉被查,;2023年6月28日消息,付忠偉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jīng)查,,付忠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金,;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收受對方財物,,縱容親屬利用其本人職權謀取私利,,安排他人支付、免除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干預審計工作,;紀法意識淡漠,恣意妄為,,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付忠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付忠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遼寧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履歷顯示,,付忠偉出生于1963年10月,曾歷任遼寧省審計廳廳長,、黨組書記,,遼寧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遼寧省盤錦市委書記等職,。
2021年2月,他任沈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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