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宗某與王女士離婚,,兩個女兒隨王女士生活,宗某支付撫養(yǎng)費每人每月2000元,,直到18周歲時止,;45萬元銀行債務本息中的40萬元債務本息由宗某承擔,另外5萬元債務本息由王女士承擔,。此外,,宗某賠償王女士損害賠償金、補償金等合計10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王女士認為,,這筆45萬元本息應由宗某承擔,,并在上訴中提出了增加損害賠償金、補償金等其他請求,。宗某則在上訴中提出,,45萬元貸款本息由夫妻二人各承擔一半,。宗某稱,雖然有35萬元轉入母親賬戶,,但用途為用于自己和王女士共同開壽司店以及歸還建房債務,,因此應當各半擔責。此外,,宗某還在上訴中提出一審認定的損害賠償金過高等一些其他事項,。
二審改判男方承擔45萬債務本息
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二審判決書顯示,金華中院審理認為,,關于離婚經濟補償金問題,,根據在案證據以及雙方工作、生活和居住情況,,以及王女士對子女承擔了較多的照顧義務,,一審酌定宗某支付王女士經濟補償5萬元,無明顯不妥,。關于離婚損害賠償金問題,,根據在案證據,宗某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過程中存在過錯的一方,,一審酌定宗某支付王女士損害賠償金5萬元,,符合本案實際情況。
此外,,關于45萬元銀行貸款問題,,從在案證據來看,該筆款項有35萬元轉賬給宗某母親,,宗某未能舉證證明該筆轉賬此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亦無證據證明王女士對此認可,故一審認為該35萬元由宗某承擔并無不妥,,剩余10萬元款項,,有5萬元轉入證券賬戶后又轉回,相關款項用于消費等支出,,結合宗某在錄音中稱"貸款的時候,,我就已經想好要跟你離婚"、2018年6月宗某在微信聊天記錄中提出離婚,、2018年10月雙方發(fā)生爭吵打架,、2018年11月宗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等事實。二審法院認為,,從實際情況考慮,,在宗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貸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的情況下,剩余10萬元貸款亦應由宗某個人承擔,。
王女士的婚姻在兩年前畫上了句號,,但離婚的影響至今猶存,。她的前夫宗某在提出離婚五個月前,從銀行申請了45萬元貸款,,并在之后告知王女士,,他在貸款時已有離婚的打算
2024-06-16 21:37:14男子離婚前貸款45萬轉給母親35萬因為個人經歷和工作的關系,,我認識很多銀行業(yè)人士,,一個感覺就是他們今年的壓力非常大,不斷有裁員降薪的消息出來,重災區(qū)就是信用卡,、消費貸等面對居民信貸的部門,。
2024-05-14 15:39:47銀行驚呼:怎么沒人貸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