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先生在購買機票時注意到,,他所選的6月1日從上海虹橋飛往西安的MU2160航班將由國產(chǎn)大飛機C919執(zhí)飛,,出于對國產(chǎn)大飛機的好奇與支持,,他決定購買此航班的機票,,票價為715元,高于吉祥航空同日A320執(zhí)飛航班的594元,。然而,,登機時他卻發(fā)現(xiàn)實際執(zhí)行飛行任務的是機齡11年5個月的空客A320,與購票時小程序顯示的信息不符,,這讓他感到頗為失望,。
對此情況,祝先生向東航表達了不滿,,并向“12326民航服務質(zhì)量監(jiān)督”平臺進行了投訴,。東航回應稱,根據(jù)《東航國內(nèi)運輸條件》相關規(guī)定,,航班時刻表上的機型信息僅供參考,,非合同的固定組成部分,并提出以積分作為補償,。但祝先生并不接受這一解決方案,,堅持要求東航補償與C919同等價值的服務差異。
中國政法大學的孔得建老師在分析類似案例時指出,,機型變更導致的旅客不滿在航空運輸中時有發(fā)生,,雖然關于機型是否構(gòu)成合同內(nèi)容存在爭議,但鑒于旅客維權意識的增強,,航空公司應對這類問題給予更多重視,。他還提到,一些法院判決中體現(xiàn)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強調(diào)航空公司需改進服務信息的告知工作,,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航空公司常以其“運輸總條件”中的免責條款進行抗辯,,但在法律實踐中,如果航空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這些條款可能不會被視為合同的有效部分,。孔得建強調(diào),,特別是在網(wǎng)絡購票背景下,,航空公司必須確保通過有效方式提示旅客注意相關條款,否則可能無法獲得法律支持,。
從過往案例看,法院傾向于認為機型選擇反映了航空公司對旅客體驗的承諾,單方面更改機型且未及時通知旅客,,可能會被視為違約行為,,需承擔相應責任。這不僅關乎合同條款的解釋,,也是對旅客期望值管理及航空公司誠信經(jīng)營的考驗,。
記者今天從中國東方航空公司了解到,6月14日東航C919機型將開啟第四條商業(yè)定期航線——上海虹橋往返廣州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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