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地一體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指導意見》在市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本市擬全面啟動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工作,全面查清現狀宅基地底數,,依法依規(guī)開展不動產登記,,基本實現“應登盡登”、頒證到戶,。
不動產權證書頒證到戶
根據《指導意見》,,此次確權登記的總體工作流程分為四個環(huán)節(jié),包括發(fā)布通告,、地籍調查,、村鄉(xiāng)兩級確認、不動產登記等,。其中,,對于沒有土地權屬來源的宅基地,在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后,,經村級確認,、公示和鄉(xiāng)鎮(zhèn)審核后屬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確權登記,。
據悉,,考慮到本市宅基地情況復雜、歷史上確權登記基礎差,,權利人和用地情況較占地時已發(fā)生較大變化,,為保證確權登記結果的準確,《指導意見》擬要求村鄉(xiāng)兩級對已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情況進行核實確認。不動產權證書將頒證到戶,,對于按戶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原則上向每戶核發(fā)一本證書。
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據了解,,《指導意見》的核心內容是妥善處理疑難問題,,為化解宅基地管理和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明確指導性政策。例如,,對于“戶”的認定,,《指導意見》擬提出,各區(qū)對“戶”的認定有規(guī)定的,,按各區(qū)規(guī)定辦理,;各區(qū)未作規(guī)定的,原則上應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信息為基礎,,同時應當符合當地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條件,。根據戶籍登記信息無法認定的,可參考當地農村集體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情況,,結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認定。
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易地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后,,可依法確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并辦理不動產登記,。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以及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城落戶等情形,也可進行確權登記,。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印發(fā)后,,城鎮(zhèn)居民違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購買農房的,,不予登記,。
《指導意見》擬明確,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即“一戶一宅”,。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guī)劃,,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并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按規(guī)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xù)后,,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對于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戶多宅”的,可按規(guī)定確權登記,,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證書附記欄進行注記,。因婚嫁關系居住在外村,但戶籍仍在本村的,,夫妻雙方只能選擇在其中一方擁有宅基地,,申請確權登記。
《指導意見》還針對宅基地房屋屬于不同權利人的登記問題進行了明確,,區(qū)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符合分割宅基地條件的可以分戶辦理。
避免超面積認定宅基地
宅基地面積的認定關乎農民權益,。據悉,,《指導意見》的基本原則是對于經批準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準面積進行確權登記,;沒有履行批準手續(xù)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在充分考慮本市宅基地管理政策歷史沿革以及社會公平性的情況下,按照“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兼顧公平”的原則,對于1982年以后劃定的宅基地,,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3畝確定宅基地面積認定標準,;對于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面積認定標準另行規(guī)定,。
值得關注的是,,《指導意見》提出,擬登記的地上房屋應符合房屋結構安全要求,,對于存在房屋結構安全問題并已納入整改范圍的房屋,,整改完成前不得開展登記工作。
據悉,,該文件由市規(guī)劃自然資源委和市農業(yè)農村局共同起草,,將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公眾如有意見建議,,可在7月24日前登錄市人民政府網站,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中提出,,或在該頁面查詢電子郵箱,、通信地址、電話和傳真信息后,通過以上渠道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