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起訴前兒媳支付帶孫費21萬
兒子兒媳離婚后,,老人起訴前兒媳支付“帶孫費”21萬!
身為父母的你,,孩子是由自己帶,?還是當甩手掌柜,將娃甩給家里老人,?
有不少老人,,會利用自己的晚年時間,,幫子女撫養(yǎng)孫輩,。那么問題來了,,老人用在孫兒身上的錢,能否要回,?究竟“隔代撫養(yǎng)”是法定義務,?還是僅僅基于親情的倫理行為?近日,,廣東法院就審結(jié)了一起老人主張“帶孫費”的案件,。
兒子兒媳離婚后,
老人起訴要求支付“帶孫費”
2014年,,阿珍與小李登記結(jié)婚,,婚后生育了長子大寶(2014年4月出生)、次子小寶(2017年9月出生),。兩人婚后與小李的父母老李,、李嬸共同居住生活。
丈夫小李常在外地工作回家甚少,,與妻子阿珍兩人因異地分居,、生活觀念等原因頻頻吵架。2020年7月起,,阿珍獨自離家外出不再回家生活,。因小李長期不在家,大寶小寶一直跟隨老李夫婦生活,。
小李和阿珍于2022年10月離婚,,經(jīng)法院判決大寶由小李撫養(yǎng),小寶由阿珍撫養(yǎng),,各自承擔撫養(yǎng)費,。但在法院判決生效后,阿珍并未接走撫養(yǎng)小寶,,小寶依舊與老李夫婦共同居住生活,。
2024年1月,老李夫婦以無因管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阿珍向老李夫婦支付其2014年至2024年照顧大寶小寶期間支出的奶粉錢,、學費、醫(yī)療費,、課外補習班報名費等費用共計21萬余元(大寶的撫養(yǎng)費從2014年4月計算至2024年1月,,小寶的撫養(yǎng)費從2017年9月計算至2024年1月)。
法院觀點
老李夫婦是否構(gòu)成無因管理,?惠州惠城法院審理認為,,阿珍與小李作為大寶、小寶的父母,對兩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且即使阿珍與小李已經(jīng)離婚也應當對兩名未成年子女依法履行法定義務。但阿珍和小李未能履行其法定義務,,而由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老李夫婦為其照顧撫養(yǎng),,老李夫婦的照顧行為構(gòu)成無因管理,有權(quán)要求受益人償還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阿珍與小李作為受益人,,應當共同返還老李夫婦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那么,,阿珍應向老李夫婦支付必要費用是多少,?
法院指出,對于2014年4月~2020年6月共同居住生活期間的費用,。阿珍婚后與老李夫婦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兩名兒子后仍共同居住生活,即老李夫婦與阿珍及其兩名孩子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關(guān)系,。
在共同居住生活期間,,兩名孩子的養(yǎng)育與教育等各項支出屬于家庭生活的共同支出。老李夫婦作為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xié)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在經(jīng)濟上、生活上,、情感上承擔力所能及的協(xié)助義務,。
為弘揚家庭倫理美德,結(jié)合老李夫婦,、阿珍處于共同家庭生活的狀態(tài),,應認定阿珍在該階段已盡到法定撫養(yǎng)義務,老李夫婦主張阿珍返還該階段的必要費用,,缺乏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
此外,,對于2020年7月阿珍搬離后至2022年10月兩人離婚前產(chǎn)生的撫養(yǎng)費用,。阿珍于2020年7月搬離原住處,小李又長期在廣州工作生活,,阿珍與小李作為大寶,、小寶的父母,有能力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而實際上沒有履行撫養(yǎng)義務,,應向老李夫婦返還因撫養(yǎng)兩名未成年人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根據(jù)惠州市惠城區(qū)居民生活水平,,綜合考慮到阿珍與小李的負擔能力、兩名婚生子的實際需要等因素,,阿珍與小李應共同向老李夫婦支付每名婚生子每月?lián)狃B(yǎng)費2000元,。
至于老李夫婦主張其撫養(yǎng)、教育孫子過程中支出了補習班,、啟蒙教育等其他費用。法院認為,,教育,、撫養(yǎng)子女應結(jié)合自身經(jīng)濟能力,量力而行,,對于超出自身經(jīng)濟能力范圍外的撫養(yǎng)費用,,不應被提倡。因此,,對該部分費用不予支持,。
再者,對于2022年10月兩人離婚后產(chǎn)生的撫養(yǎng)費用,。經(jīng)法院判決,,阿珍與小李于2022年10月離婚,長子大寶由小李直接撫養(yǎng),,次子小寶由阿珍直接撫養(yǎng),,各自承擔撫養(yǎng)費。
而阿珍于2024年3月才將次子小寶接到身邊撫養(yǎng),,故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間,,阿珍應向老李夫婦支付次子小寶的撫養(yǎng)費,小李應向老李夫婦支付長子大寶的撫養(yǎng)費,。
法院認為,,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止期間,阿珍應向老李夫婦返還兩名子女的撫養(yǎng)費為54000元(2000元×2人×27個月÷2人),,自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止期間,,阿珍應向老李夫婦返還次子小寶撫養(yǎng)費34000元(2000元×17個月)。
為此,,原告老李,、李嬸訴請阿珍返還子女撫養(yǎng)費88000元(54000元+34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超出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被告阿珍應向原告老李,、李嬸返還子女撫養(yǎng)費88000元。
法律知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近日,,廣東一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老人主張“帶孫費”的案件,。2014年,阿珍與小李登記結(jié)婚,,婚后生育了兩個孩子,,并與小李的父母老李、李嬸共同居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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