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雯難以查清以往的家庭收入,也不知道丈夫有多少存款,。在當地的司法實踐中,,只有以具體的銀行名向法院提出申請,,甚至提供銀行卡號,,法院才能為當事人查配偶的銀行流水,。杜雯申請查詢了兩所銀行,,但沒有發(fā)現對方的存款,。在這樣的情況下,,房子的一半所有權和撫養(yǎng)費是杜雯能爭取的最后保障。其實杜雯心里沒有著落,,只能寄希望于法律,,“按照我對他(男方)的了解,是不會給撫養(yǎng)費,,但是法院肯定有妥善的處理方案,。”
第二次離婚訴訟也被駁回了,,杜雯很失望,,“我不知道法院為什么不判離,我要繼續(xù)第三次訴訟了,,拖著對誰都不好,。”
制度的末端
法院并非獨立于真空之中,,賀欣提出過一個概念“embedded course”(嵌入的法院),,“法院是鑲嵌在社會里面的,自然或不自然地受到法外因素的制約,,例如制度和行政管理上的影響,。”
不斷上升的案件數量使得法官追求更有效率的辦案方式,確保不引發(fā)當事人的極端反應則使法官需要更為平衡地作出決定,。這兩項不僅僅是現實的辦案壓力,,而且是考評法官的指標,結案數和法定審限內結案率對應為“效率”,,而案件被改判發(fā)回重審率,、一審服判息訴率、信訪投訴率等則是要求“維穩(wěn)”,。
現實情況和行政制度都要求法官更高效,、更安全地處理案件,反映在離婚案中,,就形成了“首訴不離”,、“拖延判決”等做法。用賀欣的話來說,,“在離婚案中,,一方要離、另一方抗拒離婚的情況下,,非常容易出事情,,出于效率和維穩(wěn)的考慮,很難完全按照法律來判,?!?/p>
法院對于離婚案的判決方式,又影響了婚姻家事律師的工作方式,,有的律師不接第一次訴訟離婚的案子,,有的律師會勸說當事人協(xié)議離婚。四川成都的謝女士從懷孕期間開始遭到丈夫賀某陽的嚴重家暴,,她提出離婚,,被拒絕,律師以“起訴離婚耗時長”為由,,建議她繼續(xù)協(xié)商離婚,。
蘇敏,一位50歲的自駕旅行者,,最近在網絡上公開了自己的新困境:她向丈夫提出離婚,,卻遭到對方要求支付50萬元的驚人條件。蘇敏對此感到困惑與不滿,,認為自己多年來的辛勤付出不應得到這樣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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