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熱烈的感情期間,王軍與張倩共同決定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權證上只寫了張倩的名字,。這段戀情最終未能延續(xù),,分手之后,,王軍向濟南市歷城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前女友名下的房產及配套車位,。
據(jù)王軍描述,,這套房產購于2015年,雖然登記為張倩單獨所有,,但這是基于張倩提出的條件,,即房產歸她一人名下而無需彩禮。2017年起,,兩人開始在該房同居,,經濟生活相互交織。購房時,,首付中有部分資金出自王軍的銀行賬戶,,后續(xù)他還定期轉賬給張倩幫助還貸。同年,,張倩另外購置了一個車位,,2019年和2020年,房產和車位分別完成了以張倩為單獨所有人的產權登記,。
法院在審理中聚焦兩個核心問題:該房產是否能被視作雙方共有財產,,以及若確認為共有,解除同居后如何分配,。通過審查微信聊天記錄,、財務轉賬憑證等證據(jù),法院確認王軍確實在購房和還貸中有所貢獻,,特別是在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承擔了房貸,。據(jù)此,,法院判定該房產和車位應視為王軍和張倩按份共有,由于雙方未明確各自的出資比例,,法院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為等額享有。
鑒于房產不可物理分割且登記于張倩名下,,王軍要求認定自己擁有50%產權并請求補償,,法院對此給予了支持,判決張倩需支付王軍相應的房產及車位折價補償共計412980.08元,。雙方未對判決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指出,,非婚同居關系中的財產權益保護與婚姻內的有所不同,。婚姻更多強調的是雙方的責任與共享,,法律介入較深,;而非婚同居更注重個人意愿與選擇,法律在此的干預相對較少,,更傾向于尊重雙方的協(xié)議,,維護個人權益。在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時,,一般遵循雙方協(xié)商原則,,協(xié)商不成則由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考慮無過錯方利益作出裁決,。對于共同購置的財產,,若能明確各自份額,則按比例分配,;若無法明確,,則視為等額共有處理。
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而選擇離婚,。原告張某和被告李某于2004年相識,,并于2007年登記結婚,他們共同育有兩個女兒,。
2024-05-09 11:07:50夫妻離婚時男方要求分割女方父母所贈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