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3日,陸某,、藍某與另外三名同伙受覃某邀約,,從廣西南寧追蹤趙某駕駛的貨車至貴州羅甸,。當日晚間7時左右,,他們在高速路上截停貨車,,隨后由覃某駕駛貨車前往板庚服務區(qū),。在服務區(qū),,趙某重新掌舵,,而陸某、劉某,、韋某被安排在駕駛室內(nèi)看守,,其余兩人分駕兩車前后護送,直至抵達廣西天峨縣,。抵達目的地后,,他們搶走了貨車上的三箱牛肚。貨主得知后派人攔截,,迫使覃某等人逃離,,趙某得以駕駛貨車脫身。次日,,被搶牛肚被覃某等人烹食,。經(jīng)評估,這批牛肚價值1215元,。
事后,,覃某和陸某被警方逮捕,藍某接警方電話后主動投案,,并協(xié)助通知劉某自首,,劉某隨即向警方投案。三人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覃某還退還了全部贓款,。
羅甸縣法院審理認定,覃某,、陸某和藍某合謀使用威脅手段搶劫財物,,構成搶劫罪。他們在犯罪活動中角色清晰,,均為主犯,,其中覃某因策劃作案而責任更大。根據(jù)犯罪事實,、各被告人的表現(xiàn)及悔罪態(tài)度,,法院判決覃某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陸某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000元,,藍某兩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000元,,同時,退繳的贓款將歸還受害者李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暴力,、威脅方式搶劫財物者,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情節(jié)嚴重者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具體包括但不限于入室搶劫,、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金融機構,、多次或大額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假冒軍警搶劫,、持槍搶劫以及搶劫特定物資等情形。
10月15日,貴州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高速公路搶劫案件,。案件中,,多名男子于1月23日在高速公路上逼停一輛貨車,劫走了車上的牛肚貨物,。目前,,已有三人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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