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余華英拐賣兒童案重審一審宣判,,判處余華英死刑,。法院判決被告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法院還判決余華英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分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妞花等4人,、劉某賢等3人,、申某鵬等2人經(jīng)濟損失各3萬元,。此外,法院駁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妞花等人的其余訴訟請求,。
貴陽中院解釋,,由于余華英拐賣楊妞花等6人的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尋找孩子或被拐兒童尋找親生父母實際支出的費用予以賠償,。因楊妞花等9人未提供具體證據(jù)證明其損失,,故酌情賠償每人3萬元,。關(guān)于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范圍,,依法不予支持,。
貴陽中院認定余華英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判決其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余華英當(dāng)庭表示上訴
2024-10-25 13:12:03楊妞花說看得出余華英非常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