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女士提供的一份錄音顯示,法院工作人員在與家屬溝通中提到,,判決書中執(zhí)行日期寫錯了,,所以要執(zhí)行缺少的一年刑期,,刑期從被再次羈押起算,。家屬和尚某某曾經在法院見面溝通,,對方表示,,衛(wèi)某某重新入獄是他們發(fā)現(xiàn)錯誤后進行糾正,但沒有給家屬出示逮捕證之類的書面材料,,理由是已經給到本人,。
烏拉特前旗紀委工作人員表示,,該案應是法院弄錯了,,但紀委沒有介入調查,,而是檢察院在介入,。烏拉特前旗法院的上級法院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該案件基層法院已有處理結果,,可與基層法院聯(lián)系。截至發(fā)稿,記者未收到回復,。
席女士表示,,作為家屬,,他們不能接受法院一句“糾正錯誤”就結束了。上次衛(wèi)某某被判刑時兒子還小,,但現(xiàn)在兒子已經讀初三,。她還沒有告知兒子這件事情,怕影響孩子讀書,,只能放棄打工回家陪伴兒子,。她的訴求包括讓衛(wèi)某某服刑到原定的2025年1月19日,法院書面道歉,,并對家庭造成的影響負責,。
針對此事,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余超律師表示,,判決書出錯是一個明顯的工作失誤,,相關人員要承擔一定責任。但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錯誤后進行糾正,,當事人少執(zhí)行的一年刑期肯定還是要重新執(zhí)行,。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航遠律師則表示,這類司法錯誤應該通過相關程序進行糾正,,相關人員要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并不能被認為是受害方,因此無法為此事向法院進行追責,。
11月1日,內蒙古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判決書書寫錯誤的事件,。網傳文章稱,,因判決書中刑期起止時間出錯,導致一名男子提前近9個月被釋放,。法院確認了這一情況屬實
2024-11-02 01:43:00官方通報男子出獄后又被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