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時,呂某海辯稱,,“尸檢報告說是鈍器造成的,,繩不是鈍器,抽打的尼龍繩是條形,不是面積傷,,外表傷和物證對不上,,抽打造不成死亡。傷口比較小,,她身上的傷怎么來的,,我都不清楚?!?/p>
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呂某海因瑣事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關于呂某海辯解稱“案發(fā)前沒有毆打被害人,,不清楚被害人的傷是怎么造成的,,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抽打不會造成被害人死亡,,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意見,,法院認為,呂某海長期毆打家暴被害人,,案發(fā)前兩天又用手掌毆打被害人面部,,用電線等抽打被害人身體,該事實有被告人的多次有罪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手機中的視頻及具體傷情等證據(jù)證實,證明被告人具有明顯的傷害故意,。鑒定意見顯示被害人損傷特征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進而證實死者呂某娟符合左腹部外傷造成脾臟破裂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時,,公安機關的鑒定意見能夠排除疾病,、中毒等非外傷因素造成被害人死亡。另外,,被害人的供述及證人證言均能證實被害人在案發(fā)前不存在另外的外傷情況,。
綜合上述證據(jù)和事實,可以認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與被告人呂某海的長期家暴行為和案發(fā)前兩天對被害人的毆打傷害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能夠形成被告人故意傷害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證據(jù)鏈條。因此,,被告人的上述辯解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一審以被告人呂某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