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此案提起公訴關鍵和量刑依據(jù):性侵案取證難是共識
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主任萬淼焱律師分析此案件性質(zhì)表示:根據(jù)被害人小梅母親,,這位劉某濤繼女對梅子犯下猥褻兒童罪和強制猥褻罪,。由于劉某濤是諳熟法律的警務人員,,所以說本案的性質(zhì)和社會影響都極為惡劣,。
據(jù)小梅母親所稱,劉某濤至今未予認罪,,為什么能夠提起國家公訴,?萬淼焱律師指出,,性侵案取證難是共識。但性侵案取證難的共識,,導致很多受害人喪失了提起控告的信心,,也成了一些虛假指控者推脫誣告陷害責任的借口。
在本案中,,劉某濤猥褻小梅的事實,,卻是有他本人在離婚前對李女士親筆寫下的承諾書來作為堅實的證據(jù)。劉某濤對2015年8月16日猥褻梅子的承認,,在證據(jù)規(guī)則中被稱為書證,。通過這份書證,至少可以確認到劉某濤猥褻尚未成年的梅子的一次犯罪事實,。
于是,經(jīng)過偵查,,檢方結(jié)合了被害人梅子的陳述,、李女士及知曉梅子被侵害的其他證人證言,以及對事發(fā)現(xiàn)場的勘驗等,,認定了劉某濤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對未滿14周歲,也就是尚處于幼女階段的猥褻兒童犯罪事實,,以及在梅子滿14周歲以后的3次猥褻,。
也許會有人問,既然劉某濤只書面承認了一次猥褻,,為什么可以定性為多次,?這就涉及到我國刑事司法中,對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反向構(gòu)建證明體系,。簡單地說,,是從未成年被害人陳述為中心,結(jié)合其他客觀的輔助性物證,,以及確定不是撒謊的證人證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后,即可認定犯罪事實成立,。排除合理懷疑,,認為是劉某濤的辯解無法在邏輯和事實方面成立,或者其根本提不出合理的辯解理由,。
為什么劉某濤只針對梅子一個人犯罪,,卻被控猥褻兒童罪和強制猥褻罪兩個罪名?萬淼焱律師表示,,這涉及到刑法罪數(shù)的專業(yè)問題,。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侵犯時,,所涉罪名以未成年人的實際年齡進行劃分。若犯罪人觸碰了未滿十四周歲這道對兒童特殊保護的法律紅線,,就構(gòu)成猥褻兒童罪,;而針對已滿十四周歲的女性,即便被害人仍然未成年,,也構(gòu)成強制猥褻罪,。
11月28日下午,,上海民警劉某濤猥褻繼女案一審在虹口區(qū)人民法院開庭,。檢察院以劉某濤涉嫌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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