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在河南的一家4S店,張大哥看中了兩輛路虎,并與銷售人員談妥以300多萬的價格購買這兩輛車,。為了確保交易順利進行,,他特意選擇了有現車的店鋪,,并在談妥價格后立即支付了4萬元作為“定金”,。
張大哥原本計劃好一切,,包括在家里擺酒席慶祝新車的到來,。然而,,當他第二天前往4S店提車時,卻遭遇了一個意料之外的問題,。4S店告知張大哥,,其中一輛車由于系統(tǒng)鎖單的原因無法提供給他。即使張大哥表示愿意放棄價格優(yōu)惠,,4S店也無法滿足他的提車需求,。
面對這種情況,張大哥感到非常沮喪和憤怒,,因為這不僅打亂了他的安排,,還讓他擔心會在鄉(xiāng)親們面前丟臉。更讓張大哥難以接受的是,,4S店工作人員解釋說,,他支付的4萬元實際上是“意向金”而非“定金”,,這意味著這筆款項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經過一番溝通協(xié)商,,4S店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他們愿意承擔張大哥因提不到車而產生的住宿費用,,并申請從其他地方調來一輛同款配置但顏色和內飾不同的車輛給張大哥,最終張大哥同意以153萬的價格購買該替代車輛,。雖然問題得到了解決,,但這一經歷無疑給張大哥帶來了不少困擾。
有網友表示,,現在的商家越來越會玩套路,,明明是自己的失誤導致客戶不能按時提車,卻把責任推給了消費者,,說什么“意向金”不是“定金”,,這是明顯的霸王條款。還有網友認為,,這種行為是對消費者的赤裸裸的欺騙,,先用低價吸引人下單,再找各種理由不交貨,,甚至威脅說如果繼續(xù)糾纏就不賣車了,,希望有關部門能好好管一管這些不良商家。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未按約定提供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如果4S店在與張大哥達成購車協(xié)議后未能履行交車義務,,除非能夠證明是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導致無法交車,,否則就構成了對消費者的違約行為。對于這種情況,,張大哥有權要求4S店繼續(xù)履行合同,、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如果存在虛假宣傳或故意隱瞞重要信息的情況,,張大哥還可以主張撤銷合同,,并要求退還已付金額以及額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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