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早退1分鐘被公司辭退,,這樣的操作是否合法合理?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高新產(chǎn)業(yè)園人民法庭最近審理了一起此類勞動爭議案件,。
2022年2月21日,,陳某入職武漢某科技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陳某同意遵守公司《員工手冊》中的管理制度,,該手冊規(guī)定年度累計遲到,、早退達6次及以上者將被開除。
2022年12月6日,公司通過郵件向陳某發(fā)送辭退函,,指出他在9月3日早退11分鐘,,以及10月22日、10月27日,、11月18日,、11月22日和12月5日各早退1分鐘,累計6次,,因此決定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監(jiān)控顯示,這些時間陳某確實在中午12點前1分鐘左右離開工位等待電梯,。
陳某認為公司對“早退”的認定標(biāo)準(zhǔn)不明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向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資等,。仲裁裁決支持了陳某的訴求,但武漢某科技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解除勞動關(guān)系是較為嚴厲的處罰,,認定員工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并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審查制度的合法性與施行的合理性。本案中,,以提前1分鐘離開工位認定為“早退”明顯欠缺合理性。此外,,公司在按月發(fā)放工資的同時應(yīng)按月審查員工出勤情況,,但此前從未提及早退事宜,也未提出整改或進行處罰,,僅在最后一次性提出,,行為不當(dāng)。因此,,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依據(jù)且不合理,,應(yīng)認定為違法解除,需向陳某支付賠償金,。一審判決駁回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武漢某科技公司隨后提出上訴,但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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