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處張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和李某(均時年13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歲)存在矛盾。張某某提議殺害王某某并平分其錢財,。張某某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為作案地點,,并提前攜帶鐵鍬挖坑準備,。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事先選定的大棚,。途中,李某告知馬某某他們要殺害王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后,,張某某持鐵鍬動手殺害王某某,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張某某和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將尸體掩埋,。三人逃離現(xiàn)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入自己微信后與李某平分,將手機卡取出指使馬某某砸毀,,手機由李某扔棄,。案發(fā)后,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尸現(xiàn)場,。
法院認為,,張某某和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二人預謀后殺害并埋尸,,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作案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張某某提議殺人并糾集他人參與,,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系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并實施殺人行為,,事后與張某某平分贓款,,亦為主犯,但罪責小于張某某,。馬某某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不予刑事處罰,,相關部門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處張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則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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