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法院對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對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相關(guān)公安機關(guān)和教育部門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和李某(均時年13周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周歲)存在矛盾,。張某某提議殺害王某某并平分其錢財。張某某選定了一處廢棄蔬菜大棚作為作案地點,,并提前攜帶鐵鍬挖坑準備,。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著馬某某(時年13周歲),,張某某則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著王某某,共同前往該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張某某指使告知馬某某他們欲殺害王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后,,張某某持鐵鍬動手并直接實施殺害行為,,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張某某和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將尸體掩埋。三人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xiàn)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zhuǎn)入自己微信后與李某平分,,隨后將王某某手機卡取出讓馬某某砸毀,手機則交由李某扔棄,。案發(fā)后,,馬某某交代了事實并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尸現(xiàn)場。
法院認為,,張某某和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兩人預謀并實施殺人行為,,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張某某提議殺人并糾集他人參與,,提前準備犯罪工具,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是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并實施殺人行為,事后與張某某平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為主犯,,但罪責小于張某某。馬某某在去作案現(xiàn)場途中得知張某某和李某欲殺害王某某,,并跟隨前往,。在目睹實施殺人時離開現(xiàn)場,后幫助毀滅被害人的手機卡,,參與了共同犯罪,。鑒于馬某某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不予刑事處罰。
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寬容不縱容,。邯鄲低齡未成年人殺人案的辦理體現(xiàn)了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態(tài)度
2024-12-30 11:45:59邯鄲初中生殺害同學未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