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審訊,,朱某和馮某供認不諱,。他們表示,,名單上的數(shù)字如28.8萬、24.8萬,、23.8萬等,是每封信中敲詐的具體金額,,這些金額是隨機填寫的,。張先生收到的信中便要求他將28.8萬元匯入朱某的銀行賬戶。至于為何要寫這個數(shù)字,,朱某表示他覺得吉利,。
朱某向檢察官提出疑惑:“我一分錢也沒收到,還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嗎,?”檢察官解釋,,朱某二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勒索到任何錢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敲詐勒索既遂犯減輕處罰,。馮某辯稱自己起的作用很小,應(yīng)該從輕處理,。但檢察官認為,,馮某從始至終積極參與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所起的作用與朱某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
近日,鄒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對朱某和馮某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朱某、馮某有期徒刑3年1個月,,并各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