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月14日對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jīng)理周政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處周政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其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單位,。
周政出生于1963年,,2023年11月被查,2024年5月被開除黨籍,。他被指為親屬推銷金融產(chǎn)品謀取利益,、違規(guī)干預和插手市場經(jīng)濟活動、騙取公款據(jù)為己有等行為,。
經(jīng)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間,周政利用其在杭州中糧美特容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中糧包裝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中糧置地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大悅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以及中糧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jīng)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業(yè)務承攬,、人員錄用,、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5萬余元,。
2003年至2021年間,,周政利用擔任杭州中糧美特容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中糧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jīng)理,、中糧地產(chǎn)(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糧置地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大悅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報住房獎勵,、虛列開支、虛增獎金等方式騙取公款,,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241萬余元,。
2013年至2014年間,,周政利用擔任中糧置地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糧地產(chǎn)集團深圳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違反規(guī)定推動相關項目,造成國有資產(chǎn)損失共計人民幣1.01億余元,。
法院認為,,周政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和部分貪污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所造成的損失已挽回,對其所犯受賄罪可減輕處罰,,所犯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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