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時被保險人不知情合同有效嗎!購買保險是抵御風險的一種方式,但如果被保險人不知情,,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會受到質疑,。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因保險公司未確認已征得被保險人同意,,法院判決保險合同中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部分無效,并退還相應保費。
2022年1月27日,,張某的妻子蘇某通過某保險公司業(yè)務員曹某的推薦,,為張某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險產品。該保險責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保險期限為終身,,每年保費5540元。由于蘇某與曹某相識已久,,她并未詳細詢問保險內容,,在曹某簡單介紹后便通過手機鏈接完成了投保,簽名也是由蘇某代簽,。曹某沒有提醒蘇某與張某溝通此事,,也沒有核實簽字是否出自張某之手。
直到2024年4月,,張某才得知妻子為自己投保了這份保險,。隨后,他多次聯(lián)系保險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協(xié)商無果后,,張某于同年9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保險合同無效,,并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已支付的三年保費共計16620元,。
保險公司辯稱,蘇某作為投保人簽訂了合同,,且在簽署前已充分告知保險條款內容,,盡到了說明義務。公司還對蘇某進行了電子回訪,,回訪問卷顯示蘇某確認被保險人簽名為張某親筆簽名,。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投保過程中張某并未參與,,保險公司也未與張某溝通,。雖然保險公司主張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夫妻關系,但根據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無論雙方關系如何(被保險人為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除外),,訂立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時,均需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案涉保險合同不僅包含死亡給付條件,,還有重大疾病的給付條件,因此法院確認涉案合同中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部分無效,,并判決保險公司退還部分保費8310元,。
本案主審法官張萌萌指出,各國保險法對死亡保險都有特別規(guī)定,,我國保險法也明確要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司法實踐中,,保險公司需進一步完善投保確認流程,確保能夠證明“被保險人同意”,,避免出現合同無效的情況,。此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堅持誠信原則,,認真閱讀投保單內容,,如實告知并簽名確認,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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