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妻子投死亡保險卻不知情能退嗎,!購買保險是抵御風險的一種手段,,但如果投保時被保險人不知情,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可能會受到影響,。近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由于保險公司未確認已征得被保險人同意,,法院判決保險合同中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部分無效,,并退還相應保費。
2022年1月27日,,張某的妻子蘇某通過某保險公司業(yè)務員曹某的推銷,,為張某投保了一款人身保險產(chǎn)品。該保險責任包含重大疾病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保險期限為終身,,每年保費5540元。因與曹某相識,,蘇某并未詳細了解保險內(nèi)容,,在曹某介紹后便通過手機鏈接進行了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簽名都是蘇某,。曹某既未提醒蘇某與張某溝通投保事宜,,也未核實確認被保險人簽字是否是張某。
直到2024年4月,,張某才得知妻子為自己投保了,。隨后他多次與保險公司電話溝通,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并退還保費,。但溝通無果,,張某于2024年9月向東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保險合同無效,,并退還已經(jīng)交納的三年保費16620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蘇某作為投保人簽訂了投保合同,,公司在簽署之前已經(jīng)充分告知保險條款內(nèi)容,,盡到了說明義務。公司還對蘇某進行了電子回訪,,回訪問卷中蘇某確認被保險人簽名為張某親筆簽名,。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投保過程中張某并未參與,,保險公司也未與張某溝通,。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無法證明張某簽字為其本人簽署或張某知曉投保要求并同意。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無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被保險人為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的除外),,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均需要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并且認可保險金額。本案中的保險合同不僅包含死亡給付條件,,還包含重大疾病的給付條件,。法院最終確認涉案合同中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部分無效,并判決保險公司退還投保人蘇某保費8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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