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結了一起假借交往之名行騙的案件,以詐騙罪判處烏某有期徒刑11年,。
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烏某謊稱自己是離異單身并從事外貿(mào)工作,先后與5名女性相識,。在交往期間,,他以多種理由騙取了這些女性共89萬余元的財產(chǎn),并將所得揮霍一空,。
特克斯縣人民檢察院以烏某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2024年10月,特克斯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法院一審認為,,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89萬余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鑒于烏某于2019年因盜竊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5年內(nèi)再犯此案,,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2024年11月,,特克斯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烏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萬元,。隨后,烏某上訴至伊犁州分院,,稱一審法院認定的5個案件事實中,,有一筆為借款,不應認定為詐騙金額,,且量刑過重,,請求改判。
伊犁州分院二審認為,,在所謂的借款案中,,盡管烏某出具了借條,但這并非被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害人是因為烏某塑造的虛假身份導致錯誤判斷而借款,。因此,烏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2月7日,,伊犁州分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