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大16歲女友同居31年,,女友猝逝,他有遺產繼承權嗎,?
近日,,重慶市民劉先生向媒體求助稱,其與年長16歲的女友以“姐弟戀”關系共同生活31年,,感情穩(wěn)定,。據劉先生所述,二人相處時對方自稱婚姻關系已破裂,,但因其大姐反對,,始終未能辦理離婚手續(xù)。同居期間,,劉先生與女友共同出資購置了房產,、車輛等資產,但均登記于女方名下,。2025年1月,,女方突發(fā)疾病離世后,其子將名下房產車輛悉數變賣,,并對劉先生下達逐客令,。劉先生表示,,這些資產實為兩人多年共同積累,如今自己卻因產權歸屬問題陷入“人財兩空”困境,。
針對該案,,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咨詢了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饒奮斌律師,饒律師表示本案涉及非婚同居關系中的財產分割及繼承問題,。劉先生與女友同居31年未登記結婚,,財產登記在女方名下,女方去世后其法定繼承人(兒子)處置財產,,導致劉先生面臨生活困境,。法律需解決兩大問題:1.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如何認定與分割?2.劉先生能否主張對遺產的繼承權或補償權,?《民法典》第308條規(guī)定:共有人對共有性質無約定時,,視為按份共有,但家庭關系等除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共同所得財產按一般共有處理,,需舉證實際出資或貢獻,。劉先生需證明其對房產、車輛等財產的出資或管理貢獻,,否則無法主張分割登記在女友名下的財產,。
關于遺產繼承問題,《民法典》第1127條規(guī)定:法定繼承人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同居伴侶無繼承權,。若劉先生能證明依賴女友扶養(yǎng)且自身缺乏勞動能力(如年老,、疾病),,可根據《民法典》第1131條主張適當分得遺產,,但需舉證經濟依賴關系。
劉先生想要獲得財產,,需收集的關鍵證據清單有:當初購房,、車的打款銀行流水;與同居女友的共同投資協(xié)議(若有),;平時與女友關于這些投資聊天記錄等,,如果都難以取得,那基本無勝訴的可能。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劉先生需以充分證據推翻產權登記推定,;若女友與丈夫未離婚,其丈夫可能作為配偶參與遺產分配,,進一步稀釋劉先生可主張的份額,。
饒律師建議,這種情況下,,劉先生應該優(yōu)先協(xié)商:嘗試與女友兒子協(xié)商,,以部分補償換取快速解決;申請財產保全:若房產未出售,,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多途徑主張:同時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不當得利訴訟”(針對女方兒子變賣財產所得中劉先生出資部分)。本案核心在于證據的完整性與證明力,。建議劉先生盡快收集歷史財務憑證,并借助證人證言補強證據鏈,。同時,,需理性評估訴訟成本與收益,必要時通過調解爭取最大權益,。
有人覺得,只要和伴侶同居多年,,便是“合法夫妻”,,甚至天真地認為“白頭偕老”便能共享一切。但法律并不以感情為依據
2025-03-17 15:43:26與大16歲女友同居31年男子人財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