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9日,,重慶市高級法院發(fā)布了重慶法院2024年度民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勞動爭議案由重慶市豐都縣法院和重慶市第三中級法院審理,。
當事人郎某是某水泥公司的員工,。該公司規(guī)定禁止員工上下班駕駛或搭乘摩托車、電動車等安全性能相對較差的交通工具,,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公司通勤車路線不經(jīng)過郎某家所在的鎮(zhèn),且該鎮(zhèn)也沒有直達公司的客車,,郎某在取得摩托車駕駛證及行駛證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后選擇駕駛摩托車上下班,。公司發(fā)現(xiàn)后解除了與郎某的勞動關系。郎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郎某的請求。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豐都縣法院審理認為,郎某持有摩托車駕駛證,,其選擇駕駛摩托車上下班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公司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限制了員工上下班自由選擇交通方式的權利,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應認定該規(guī)章制度無效,。因此,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一審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法院經(jīng)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用人單位應在合理范圍內(nèi)行使用工自主權,,不得以規(guī)避自身法律風險為目的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法院通過此案認定用人單位制定的限制員工出行自由的規(guī)章制度無效,,并對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回應了勞動者樸素的出行需求,,規(guī)范了用人單位過度管理行為,為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2025年4月9日,重慶市高級法院發(fā)布了重慶法院2024年度民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勞動爭議案入選。該案由重慶市豐都縣法院和重慶市第三中級法院審理,。當事人郎某是某水泥公司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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