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取已故父親存款不得不起訴奶奶,,如何杜絕強人所難的“自證” 證明責任應合理分配,。明確個體承擔必要證明責任的同時,辦事機構也不應置身事外,,成為只提“要求”而不協(xié)助的“旁觀者”,。
張女士為了提取,、繼承父親生前銀行賬戶內的十多萬元存款,,經歷了多次奔波和一個多月的努力。最終她通過起訴自己的奶奶,,請求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方式才獲得了父親的遺產,。這起事件反映出,在一些領域,,要求個人開具奇葩證明的做法并未完全消失,。
進入深度老齡化社會后,老年人去世后子女提取老人銀行存款的需求越來越高頻,。但多數(shù)銀行為了最大限度規(guī)避風險,,往往為提取存款設置了復雜的證明要求,導致諸如證明“我爸是我爸”式的奇葩要求變得越來越常見,。
事實上,,監(jiān)管部門已有相應的引導和要求。去年4月,,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優(yōu)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有關要求的通知》,,簡化了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額度提升至5萬元的程序。然而,,這一規(guī)定并未能徹底解決證明難題,。一方面,提取5萬元以上的存款在現(xiàn)實中也比較常見,,但并不適用簡化提?。涣硪环矫?,個體辦事方往往承擔了過多的“舉證”責任,。
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提取涉及繼承人的權益界定和資金安全等現(xiàn)實問題,,銀行設置一定的程序要求本無可厚非。但如果將所有保障安全的責任完全推給個人,,或是設置遠超個人能力范圍的證明要求,,確實是在加劇辦事者的困境。張女士即便提供了父親的死亡證明,、戶口本以及自己的身份證明等材料都沒能提取存款,,最終不得不靠起訴自己相依為命的奶奶來獲得法院出具的調解書以完成“自證”,這種做法不僅給個人帶來折騰,,也有浪費司法資源的嫌疑,,并且制造了一種背離親情倫理和社會常識的荒誕景觀。
因此,,要杜絕此類奇葩證明要求,,關鍵還是要從證明責任的合理分配入手?;趥€人提供的身份證,、戶口簿等原始證明,銀行可以及時開展相應的社會關系調查,,有效證明提取人的身份,,排除“冒領”的可能性。相比個人奔波于各個部門之間尋找證明材料,,銀行獲取相關證明信息其實要方便得多,。證明責任的分配理應建立在“能力越大,責任越大”的基礎上,,而不是陷入“誰辦事,,誰證明”的極端思維。
以人為本和服務意識已成為所有服務單位掛在嘴邊的“關鍵詞”,。但這些理念不應只存在于口頭上和文字中,而應在處理具體問題的實踐中,、在滿足服務對象的真實需求中進行檢驗,。能否杜絕強人所難的“奇葩證明”,正是以人為本的試金石,。
遺產繼承本應是順理成章的事,,但北京張女士的經歷卻揭示了普通百姓在這一過程中面臨的重重困境。2024年9月,,張女士的父親去世,。她在整理遺物時想起父親生前提及的銀行存款
2025-05-12 07:44:37女子為繼承亡父存款無奈起訴奶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