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邵克表示,,根據(jù)刑法相關規(guī)定,,受賄犯罪中,,必須有符合上述身份的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實施,。同時,,按照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jié),,伙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比如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情婦(夫)等特定關系人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zhuǎn)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情婦(夫)等特定關系人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其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情婦(夫)等“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共犯論處,。對于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同樣構成受賄罪的共犯,。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祚良表示,從受賄罪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受賄罪是身份犯,,即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之一是要求受賄人具備“國家工作人員”這一特殊身份。界定公職人員或國家工作人員的核心是“是否從事公務”,。這起案例中的“足療養(yǎng)生館負責人”,,其身份是私營業(yè)主,是非國家工作人員,,不屬于上述公職人員或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單憑其自己,不可能觸犯受賄罪,。但其依然因涉嫌受賄罪被立案調(diào)查,、移送審查起訴,這源于我國刑法及在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方面的司法解釋等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而認定共同犯罪的關鍵就是“共同行為+共同故意”,。如果非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犯罪行為中起到教唆或者分工配合等幫助的作用,,那就可以認定他們在受賄犯罪中構成共同受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