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51萬準備買房,到頭來房沒了,,錢還要我自己‘認錯’才能退,?”這不是段子,而是南京市民謝女士的真實遭遇,。
事情發(fā)生在2025年5月初,。謝女士通過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心儀的商品房,,在售樓處簽署了《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并按照開發(fā)商要求繳納了多項費用——其中包括裝修升級包,、購房定金和部分首付款,合計高達51萬元,。
付51萬房款定金被退房能雙倍索賠嗎 市民遭遇1房2賣開發(fā)商拒退款!
為了湊足后續(xù)的購房款項,,她甚至賣掉了自己名下的舊房,,原以為順利簽約指日可待,誰知峰回路轉,,臨近正式簽訂購房合同時,,售樓處突然告知:“這套房子不能賣了,建議你換一套,?!?/p>
謝女士一頭霧水。她通過相關平臺查詢發(fā)現(xiàn),,這套她準備購買的房子早在自己付款之前就已經完成了備案,,也就是說,在她簽訂認購協(xié)議之前,,房子就已經賣出去了,。
這不禁讓人質疑:開發(fā)商明知房源已售,為何還繼續(xù)收款簽約,?而面對謝女士的質疑和退房要求,,開發(fā)商的回應也令人憤怒——退款可以,但前提是她必須簽署一份《退房申請書》,,并在其中承認退房系“個人原因”,,否則不予辦理退款流程。
“我已經賣掉了自己的舊房子,,就等著這套新房交接入住?,F(xiàn)在開發(fā)商不僅讓我白白浪費時間和精力,還要求我自己背鍋,。退錢都成了‘講條件’,。”謝女士表示,,如果對方遲遲不給出明確說法,,她將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到底。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jù)我國《合同法》及《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如果購房認購協(xié)議已經明確列明定金條款,且購房人不存在違約行為,那么開發(fā)商在無法交付房屋的情況下,,理應按照“雙倍返還定金”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若謝女士能夠提供其付款憑證,、購房協(xié)議,、以及當時房屋已備案的證明材料,并證明開發(fā)商存在虛假銷售,、惡意隱瞞或“一房多賣”的情形,,則她不僅可以要求退還全部款項,還可依法追究開發(fā)商的違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這類“一房兩賣”或房源信息未及時更新造成的“重復銷售”現(xiàn)象,在不少城市的樓市中屢見不鮮,,尤其在部分開發(fā)商資金緊張,、項目周轉不暢的背景下,更容易出現(xiàn)售房流程混亂,、責任推諉等問題,。
但無論如何,購房者作為信息和議價處于弱勢的一方,,最起碼應當享有交易的基本透明與公平,,而不是被迫簽下“自認過錯”的文件來換取自己的血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