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梁某還錢,,不僅是法律糾錯,也是維護公平。公職人員犯法后不應繼續(xù)在崗位上混日子,他們的工資來自納稅人的血汗錢,代表的是公共信任,。梁某違反了公職人員的紀律底線,無論他如何“兢兢業(yè)業(yè)”,也無法掩蓋其不符合公職身份的事實,。
梁某能“帶罪上班”六年,,暴露了公職人員管理制度的混亂?!豆珓諉T法》明確規(guī)定,,公職人員犯罪應及時處分,工資按規(guī)定停發(fā),。但梁某從2012年被抓到2018年被開除,,公安、法院,、單位,、紀委的信息流轉(zhuǎn)全線失守。2016年機構(gòu)改革時,,梁某的檔案無人審查,;2018年才靠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說明日常監(jiān)管形同虛設(shè),。全國類似案例不少,,根源在于制度執(zhí)行的“寬松軟”。
這不是梁某一個人的問題,,也不僅是單位管理不力,,而是整個公職人員管理制度的漏洞。從公安到法院再到單位,,信息不通,、監(jiān)督不嚴、追責不力等問題亟待解決,。41萬的追回只是“馬后炮”,,真正要做的是亡羊補牢,從源頭堵住漏洞,。公職人員管理需要建立跨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檔案審查、定期審計,、追責體系一個不能少,。否則,類似鬧劇還會重演,,公眾的信任也會被透支,。
梁某的“帶罪上班”事件從個人貪念到單位管理疏漏,再到制度漏洞,,層層遞進,,揭示了公職人員管理中的種種問題。41萬的追回不僅是對法律公平的捍衛(wèi),,也是對管理亂象的警醒,。公職人員要守住紀律底線,,單位要擔起管理責任,制度要織密監(jiān)督的網(wǎng),。只有這樣,,納稅人的錢才不會被浪費,公眾的信任才不會被辜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