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戴罪立功,,今有帶罪上班,。內蒙古赤峰公職人員梁某于2012年12月因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次年4月被紅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按理說,公職人員犯罪后,,單位應立即處理,停發(fā)工資,、開除公職,。然而,梁某的單位卻讓他繼續(xù)上班,,工資福利照常發(fā)放,,長達5年多。2016年機構改革時,,梁某還跟著單位劃轉,,名冊和工資表里都有他的名字。直到2018年審計部門審查,,此事才被曝光,。這期間,梁某在單位正常打卡,、領薪水,,生活比因判刑而丟掉工作的人舒服得多,。五年間,他領取了41萬多元的工資,。
2018年6月30日,,赤峰市紅山區(qū)衛(wèi)生計生綜合監(jiān)督執(zhí)法局停止了梁某的工作;同年8月8日,,紅山區(qū)紀委給予梁某開除黨籍處分,。今年2月13日,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梁某返還赤峰市某預防控制中心41萬余元,。
法院的判罰依據是《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公務員被取保候審期間只能拿基本工資的75%作為生活費,,一旦被判刑,,工資待遇直接取消。從2012年12月被抓到2018年8月被開除,,梁某沒有資格領取這段時間的工資,。
梁某在法庭上辯稱自己緩刑期間兢兢業(yè)業(yè)工作,應該獲得報酬,。一些網友也認為梁某確實干了5年,,應該得到報酬。然而,,公職人員犯罪后還能繼續(xù)頂著公職身份領工資,,這無異于變相鼓勵“帶罪上崗”。法律的底線何在,?公職人員的紀律約束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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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6:33:24國安披露,!我駐外機構一公職人員被策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