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的中央組織一章,,將原第十九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第二項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修改為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在原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中,,增寫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的內容,,把這一領導體制在黨章中確立下來,,有利于把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落到實處,。為進一步推動落實中央軍委管黨治黨責任,,加強軍隊中黨的作用和政治工作,,將原第二十三條第二,、第三句修改為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對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作出規(guī)定。
在黨的地方組織一章,,將原第二十五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第二項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修改為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在黨的基層組織一章,回應基層呼聲,,著眼于增強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穩(wěn)定性和工作連續(xù)性,,將原第三十條中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調整為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適應黨的指導思想的與時俱進,,充實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將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tài)化制度化,,堅定理想信念等內容寫入相關條款。根據(jù)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國有企業(yè)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明確國有企業(yè)黨組織地位和作用,,將原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一句修改表述為:國有企業(yè)黨委(黨組)發(fā)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guī)定討論和決定企業(yè)重大事項,。適應社會組織發(fā)展趨勢,,增寫一款規(guī)定社會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功能定位和職責任務的內容。增寫一條規(guī)定黨支部地位和作用的內容,,表述為: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jiān)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增寫這一條,,對于加強黨支部建設、充分發(fā)揮黨支部戰(zhàn)斗堡壘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問:黨章修正案對黨的紀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兩章作了哪些調整和完善?
答:黨章修正案吸收近幾年黨的紀律建設和紀檢體制改革的新成果,,對黨的紀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兩章進行了調整和充實。在黨的紀律一章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前增寫一款,,明確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同時,,將原第三十八條第一、第二款合并充實后作為第二款,,表述為: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執(zhí)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tài),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黨委、紀委把紀律挺在前面,,強化日常管理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給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已經(jīng)成為執(zhí)紀工作的大多數(shù),有效防止了黨員干部在錯誤的道路上越滑越遠,。這次修改黨章,,在原第四十條中補充給以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黨紀輕處分的程序規(guī)定,。充實這些內容,,規(guī)范了給以黨紀輕處分的權限,填補了紀律處分程序的空白,。